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1〕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4月24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涉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土地部门受理的,吴中区、相城区、园区、新区仍按目前权限办理,并做好上报备案工作。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相关工作协调。
二、对原市区包括园区已办理的蓝印户口,不论时间长短,本《规定》实施后应全部转办市区常住户口。
三、原批准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市区各镇,属于外地迁入的人员按本《规定》办理,属于镇建成区内当地农民转户的仍按户改政策办理,并取消工本费之外的一切收费。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九日
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苏州市区(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园区、新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外地人员,要求将户口迁入苏州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规定的准予迁入。在市区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特聘工作证),参加社会保险或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岁周岁以下,并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拥有自有住房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当年毕业安置的研究生、本科生、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未安置的市区生源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六)因夫妻分居或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需调动的在职干部、随迁的干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需市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夫妻分居满三年或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需调动的在职职工、随迁的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当年毕业安置的苏州市生源技校毕业生,未安置的市区生源技校毕业生;
(四)市区外往届技校、职校毕业生被市区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会保险或公积金,年龄在25周岁以下,并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拥有自有住房的;
(五)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市区投资50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单身人员应达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应达75平方米以上。对已婚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或18周岁以上高中以下在校生。
(四)结婚满5年,需投靠的无业城镇户口或农业户口配偶。
(五)男性达60周岁、女性达55周岁,原户口所在地市区或乡镇内无子女,需投靠子女的人员。
(六)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市区因国家建设用地涉及农民户口“农转非”的,由市国土局受理。
第七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八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证明材料内容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
第九条 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迁入市区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属城镇户口的至迁入地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属农业户口的至苏州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国土部门批准的,凭“农转非”花名册至市公安局办理准迁手续;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有关户口迁入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4月24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涉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土地部门受理的,吴中区、相城区、园区、新区仍按目前权限办理,并做好上报备案工作。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相关工作协调。
二、对原市区包括园区已办理的蓝印户口,不论时间长短,本《规定》实施后应全部转办市区常住户口。
三、原批准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市区各镇,属于外地迁入的人员按本《规定》办理,属于镇建成区内当地农民转户的仍按户改政策办理,并取消工本费之外的一切收费。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九日
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苏州市区(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园区、新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外地人员,要求将户口迁入苏州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规定的准予迁入。在市区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特聘工作证),参加社会保险或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岁周岁以下,并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拥有自有住房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当年毕业安置的研究生、本科生、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未安置的市区生源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六)因夫妻分居或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需调动的在职干部、随迁的干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需市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夫妻分居满三年或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需调动的在职职工、随迁的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当年毕业安置的苏州市生源技校毕业生,未安置的市区生源技校毕业生;
(四)市区外往届技校、职校毕业生被市区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会保险或公积金,年龄在25周岁以下,并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拥有自有住房的;
(五)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市区投资50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单身人员应达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应达75平方米以上。对已婚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或18周岁以上高中以下在校生。
(四)结婚满5年,需投靠的无业城镇户口或农业户口配偶。
(五)男性达60周岁、女性达55周岁,原户口所在地市区或乡镇内无子女,需投靠子女的人员。
(六)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市区因国家建设用地涉及农民户口“农转非”的,由市国土局受理。
第七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八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证明材料内容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
第九条 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迁入市区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属城镇户口的至迁入地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属农业户口的至苏州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国土部门批准的,凭“农转非”花名册至市公安局办理准迁手续;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有关户口迁入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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