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区(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 、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园区、新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外地人员,要求将户口迁入苏州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规定的准予迁入。在市区无直系亲属的18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第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 在国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 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 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特聘工作证),参加社会保险或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拥有自有住房的人员;
(五) 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当年毕业安置的研究生、本科生、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未安置的市区生源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六) 因夫妻分居或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需调动的在职干部,随迁的干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 需市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四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 夫妻分居满三年或父母年老身边无子女,需调动的在职职工、随迁的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 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 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当年毕业安置的苏州市生源技校毕业生,未安置的市区生源技校毕业生;
(四) 市区外往届技校、职校毕业生被市区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会保险或公积金,年龄在25周岁以下,并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拥有自有住房的;
(五) 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 在市区投资50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单身人员应达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应达75平方米以上。对已婚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 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或18周岁以上高中以下在校生;
(四) 结婚满5年,需投靠的无业城镇户口或农业户口配偶;
(五) 男性达60周岁、女性达55周岁,原户口所在地市区或乡镇内无子女,需投靠子女的人员;
(六) 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市区因国家建设用地涉及农民户口“农转非”的,由市国土局受理。
第七条: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八条: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证明材料内容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
第九条: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迁入市区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属城镇户口的至迁入地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属农业户口的至苏州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国土部门批准的,凭“农转非”花名册至市公安局办理准迁手续;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对准迁人员,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有关户口迁入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加大我市人才引进力度,广泛吸纳各类人才来苏工作、创业,规范人才流动中户口准入手续,现根据《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承办的权限
1、因干部调动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按目前文件规定权限执行;相城区按苏州市人事局苏人办〔2001〕5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它区仍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再办理。
2、接收应届毕业生,苏州工业园区按现行操作办法执行;其它各区工作程序不变,经市人事局毕业生分配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后再接收。
3、对符合第三条第四款办理《特聘工作证》人员的准入
登记,由市人事局审批。
二、关于符合第三条第二款“在国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准入的认定
在国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准入时提供的材料为:
1、留学所在国大使馆教育处提供的“留学人员证明”或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回国留学人员国外学历评估意见书”原件;
2、毕业文凭和出国护照;
3、已注销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三、关于对符合第三条第四款办理《特聘工作证》人员准入的认定
1、办理特聘工作证;
2、参加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3、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
4、从办理特聘工作证之日起,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
5、具有苏州市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或《苏州市居住公房租赁证》(实名);
6、具有在苏州市区暂住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
以上6项一般要同时具备。
办理《特聘工作证》须由用人单位书面申报,申报手续参照苏人办〔1995〕第22号文件《苏州市对外地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临时来苏工作实行特聘工作证的暂行办法》执行。
四、关于符合第三条第五款大中专毕业生准入的认定
1、苏州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职大、电大),当年落实单位的,均可在市区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办理《特聘工作证》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毕业生报到证、当地人才中心赴外就业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落户证明,并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手续,受理时间从当年九月一日开始。
五、关于对符合第三条第六款人员准入的认定
1、“需调动的在职干部”是指取得国家干部身份或聘用制干部身份的人员;
2、随迁(随调)人员身份属国家干部或聘用制干部的相关手续由人事部门办理,属工人身份的由劳动部门办理,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父或母迁入。
六、关于准入登记人员备案的问题
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区承办的调入人员情况均须填写《准入登记人员备案表》,及时报送市人事局综合计划处备案,每半年填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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