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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原郊区农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农[2007]4号)
文号:苏劳社农[2007]4号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保障网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收藏】【打印文章
                                              苏劳社农[2007]4号


高新(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对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按原《苏州市郊区农村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苏郊府[1997]10号)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区划调整后划转到高新(虎丘)区和3个城区分别管理的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45元的标准调整养老金。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调整审批和给付手续,所需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高新区管委会,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政府,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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