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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号:苏劳社监〔2009〕2号
来源:苏州人力资源保障网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收藏】【打印文章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
    由于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了用人单位在2009年度用工数量和用工岗位的不确定性。春节后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岗位难求,岗位的稳定性差,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会借此机会谋取利益。因此,2009年度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十分艰巨。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含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下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2009年度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是落实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部门应把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专项整治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尽早安排,提前谋划,精心组织,配合“春风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确保不发生因为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着力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和谐稳定,为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清理整顿范围和对象
    (一)清理整顿范围。本次行动以城乡结合部、企业密集区域、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市场为重点区域,同时兼顾其他地区和场所。 
    (二)清理整顿对象。
    1.打击对象: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的;以职业中介为名,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的;以职业中介为名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2.取缔对象: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且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虽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苏州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扰乱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的。
    3.整顿对象: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在职业中介或者招工时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不成功的职业中介服务但还向劳动者收取中介服务费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以招工名义扰乱城市环境秩序的。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自2009年2月1日至3月10日,分为宣传排查、集中整治 、巩固提高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2009年2月1日至2月9日为宣传排查阶段。各地要充分利用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的优势,由劳动监察协理员对网格内职业中介机构情况进行排摸,对涉嫌从事非法职业中介活动的进行劝阻。并联合公安部门对房屋出租户进行法制宣传。公开发表《致房屋出租户的一封信》、《致进城务工人员的公开信》,控制和减少非法职业中介机构滋生的土壤,引导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有序流动。同时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的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分布实情,为有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阶段:2009年2月10日至2月28日为集中整治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期间采用上下统一、部门联动的方法,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对非法职业中介进行多轮次的集中打击。市五部门将派出督导组赴工业园区、高新区、相城区、吴中区等地处城郊结合部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较多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猖獗的重点地区指导专项行动,督促各地统一开展专项行动。
    第三阶段:20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为巩固提高阶段。各市、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介入处理涉及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各类投诉举报案件,严厉打击非法职业 中介机构,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检查形式 
    (一)检查形式。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行动工作
    (二)组成联合检查组。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一般每个检查组应配备有2名劳动监察员、1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2名公安民警、2名工商执法人员、2名城管执法人员。 
    五、专项行动的措施及部门职责
    (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幌子骗取求职者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租房业主由公安机关依据《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进行教育。
    (二)依法取缔“黑职介”。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职业中介许可证》《苏州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取缔。
    (三)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劳动保障、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准入条件和开业资格。对已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审查职业中介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人才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人才中介规定的,由人事部门依法处理。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向求职者超标准收取费用、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人事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乱张贴、乱设摊,破坏城市环境和秩序的,由市容市政管理部门执法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统筹指挥,务求实效。市五部门将成立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统一行动,指导督促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并对重点地区派驻督导组。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小组,强化组织协调,明确目标,落实工作任务,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各地应在2009年2月5日前将建立的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专项工作方案,落实各部门职责,明确分工,严密地组织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各自的优势,分工合作,强化部门间联系和协调,确保此次活动有序展开。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必要时可邀请电台、报社等媒体参与整治活动,制造浩大声势,在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期间要保持高压态势,使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的猖獗势头得到扼制。
    (四)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注重信息互通,密切配合,把专项整治和长效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松紧不一。
    (五)及时上报数据报表和材料。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材料和报表,落实责任制。

    附件:  1、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统计表(略)
        2、苏州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公安局
                     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二ОО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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