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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0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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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人力资源保障网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收藏】【打印文章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我市对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的8.1%的,予以补足。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四)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666元、1333元、999元。
    (五)2010年7月1日以后,工伤职工按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按3332元/月口径计算。
    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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